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 謝瑞元
謝睿豐 謝義勇 謝三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褔容 律師被告 顏恒榮
石顏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面積約252.33平方公尺)返還原告,則以本件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18,640元(計算式:
8000×252.33=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