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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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126號聲請人 黃潘貴香 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黃潘貴香、相對人 黃清祥 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潘貴梅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毓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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