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 李高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懋友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800元,尚應補繳100元(計算式:10,900-10,800=1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陳懋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