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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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岳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岳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9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9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確分別驗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分別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單獨聲請沒收銷毀,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成分備註1粉末檢品3包(合計驗餘淨重2.27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3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7510號鑑定書(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3962號卷第147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10偵-0523)(同上卷第45頁)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1.439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6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同上卷第145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10偵-0523)(同上卷第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