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吳進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寶如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
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