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3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400號

聲請人惟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輝

相對人 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3400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3年9月26日

600,000元

113年10月26日

113年12月12日

CH713705

2

113年9月26日

600,000元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2月12日

CH71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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