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安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榮宗被告 楊芳銘
簡榮輝 陳榮昌 上列三人楊芳銘、簡榮輝、陳榮昌共同選任辯護人 顏萬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6年10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力揚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