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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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32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倉勝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銘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3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