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65號原告 楊丁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發展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