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609號
原   告 冠柏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三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044,1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納50
0元,尚欠10,8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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