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97號聲請人 顏玉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朋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債務人 邱麗香 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於民國105年3月2日償還,並由相對人忠朋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以擔保其對於債務人邱麗香之上開借款債權,未料債務人邱麗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本票、收據各1件為證。查聲請人係以其對於債務人邱麗香之借款債權屆期未獲清償為由,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惟與卷附聲請人所提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上記載擔保債權之債務人為相對人忠朋食品有限公司不符,且依卷附聲請人所提本票、收據等債權證明文件,形式上亦難以明瞭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忠朋食品有限公司是否有債權存在,前經本院於105年12月2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本件債權證明及債權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證,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是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附表:
┌─┬─────┬─────────────────┬────┬─────────┐│編│車輛所有人│忠朋食品有限公司│權利範圍│││號├─────┼─────────────────┴────┴─────────┤││車輛所在地│臺中市○○區○○○○路○○號1樓││├────┬┴───┬────┬───┬────┬──────────┬───┤│1│車別│車號│規格型式│廠牌│年份│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備註││├────┼────┼────┼───┼────┼──────────┼───┤││自小貨│2553-PW│DE202PW3│中華│2006.06│4G63V023019││├─┼────┴┬───┴────┴───┴────┼────┬─────┴───┤│編│車輛所有人│忠朋食品有限公司│權利範圍│││號├─────┼─────────────────┴────┴─────────┤││車輛所在地│臺中市○○區○○○○路○○號1樓││├────┬┴───┬────┬───┬────┬──────────┬───┤│2│車別│車號│規格型式│廠牌│年份│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備註││├────┼────┼────┼───┼────┼──────────┼───┤││自小貨│1770-WB│NHR77DLC│五十鈴│2005.06│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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