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九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丁○○被告 洪清鏗 即新鮮商行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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