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文虎
劉進堂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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