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0號
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員 林分 行法定代理人 劉原良 代理人 吳文佩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金灶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文隆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壹萬零柒佰壹拾捌│0000000│││││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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