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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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6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99年度除字第16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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