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837號債權人甲00000000.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乙○○請求之依據(若是基於繼承關係併請依下述二、三項辦理;若是依據契約關係,請提出契約書或相關佐證資料以供備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戴維斯 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戴維斯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