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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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告 陳以信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 陳舜胤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兼下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介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複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被告 陳舒欣
陳蔚青 許峻嵐 洪家 修 洪育均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許名洋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淑子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