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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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410號
原   告  趙玲珠
被   告  趙書顯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2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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