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54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410號原 告 趙玲珠 被 告 趙書顯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書記官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