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公訴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保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