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615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