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60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甲○○、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臺北市○○區○○街○○巷○弄○○號建物及坐落基地於民國97年12月4日最新市場「買賣交易」客觀價值鑑定報告或房屋仲介行情證明。
三、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補正上開二所列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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