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2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2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度中交簡字第20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仁股1
99年度速偵字第3435號被告乙○○男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縣烏日鄉○○路308巷7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經減刑,於民國97年2月15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復於99年9月11日晚上11時許起至翌日(即12日)凌晨0時50分許止,在臺中縣大里市○○路友人之住處內,與友人飲用高粱酒後,明知其平衡感、言詞能力、定向力及感覺能力均已有所障礙而達於無法安全駕駛之程度,不得騎車,竟仍於飲用酒類結束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返家。嗣於99年9月12日凌晨0時53分許,行經大里市○○路與仁愛路口時,因不勝酒力發生騎乘有蛇行、車身搖擺不定等操控力欠佳之情形,為警發現攔檢處理,發覺其身上滿身酒味,當場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測試,吐氣中所含酒精濃達每公升1.0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刑案現場測繪圖等附卷可資佐證。按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
再按刑法第185之3公共危險罪嫌,以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要件,而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體之影響程度乃依血中酒精濃度而定,而警方測試器所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乘以200即為當時之血中酒精濃度,又當呼氣濃度達0.25毫克時,將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之輕度中毒症狀,當呼氣濃度達0.5毫克時,將造成反應較慢、感覺降低、影響駕駛等輕到中度之中毒症狀,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文可稽;復參酌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亦認為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此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可稽,準此,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既已高達1.02毫克,且騎乘過程有蛇行、車身搖擺不定等情狀。因此基於以上之客觀事實,足認被告騎車時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酒後駕車,對駕駛人本身及公眾安全均有高度之危險性,飲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廣為宣導週知社會大眾多年,被告乙○○應知之甚明,卻無視此危險行車上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沈秀美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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