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642號債權人喜年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債務人 許育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育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調解筆錄影本,並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按經法院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持調解筆錄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台端計算書所述經法院判決之部分,應自請求金額中扣除)。
二、請釋明所請求之自民國100年3月起至清償日止,每月給付新台幣捌仟零陸拾伍元之源由為何,併請求之依據(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台端此部分之請求,核屬對將來之請求,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相對人為請求)。
三、債務人許育傑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提供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