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96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清月
陳嘉慶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3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2年8月21日與被告兼告訴人乙○○結婚後,嗣於98年7月6日(起訴書誤載為98年
7月6月)離婚,復於100年8月24日再與被告兼告訴人乙○○結婚,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自100年8月24日後之某日起至101年8月中旬某日止,陸續在告訴人丙○○位於新北市○○區○○街○○號5樓之8居處,與不知被告甲○○已婚之告訴人丙○○(另經不起訴處分)性交10餘次。嗣被告兼告訴人乙○○委請徵信社跟蹤追查而得知被告甲○○與告訴人丙○○有曖昧關係,乃先私自複製被告甲○○持有告訴人丙○○上開居處之鑰匙,再於101年8月18日13時許,偕同不知情之友人林○○(另經不起訴處分)前往告訴人丙○○上開居處查探,因在門外聽聞屋內有被告甲○○與告訴人丙○○之嬉戲聲,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丙○○之同意,持上開複製之鑰匙打開房門,擅自進入告訴人丙○○上開居處內,並發現被告甲○○與告訴人丙○○二人全身赤裸躺臥床上。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
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家庭案件,暨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乙○○係犯同法第
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及第308條第1項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分別於102年5月30日、102年4月18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