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佾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佾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佾瑞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李佾瑞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因其中有1罪之犯罪時間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本均不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依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判決及95年度臺上字第5669號判決意旨,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均附此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佾瑞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受刑人李佾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01.08-95.06.01│97.04.15│97.04.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2800號等│第1816號│第181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71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12│98.01.22│98.01.22│├─┼──────┼──────────┼──────────┼──────────┤│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1124號│98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98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3.05│98.04.09│98.04.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04.08│97.04.15│97.04.09│├────────┼──────────┼──────────┼──────────┤│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816號│第1816號│597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97年度訴字第2422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22│98.01.22│97.10.2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97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1.22│98.01.22│98.02.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04.10│97.04.10│97.04.1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978號│5978號│597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422號│97年度訴字第2422號│97年度訴字第2422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29│97.10.29│97.10.2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06│98.02.06│98.02.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04.1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89號、100年度偵│││││字第187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178││││實││號││││審├──────┼──────────┼──────────┼──────────┤││判決日期│100.10.06│││├─┼──────┼──────────┼──────────┼──────────┤│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178││││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0.10.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