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199號聲請人 陳志遠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二付款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關於附表編號2付款人之記載,
應更正為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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