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清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泰翔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甲○、甲○之父、B女之證述在卷可憑,復有敏盛綜合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罪為法定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於短時間內2次對被害人甲○為強制性交行為,並自承遇到被害人甲○均有性衝動無法控制,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查,本案雖已於101年7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則被告面臨此一重刑之處罰,如許被告交保在外,難期其能到庭接受審判,或於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著自101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裕民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