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中日飼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2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0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