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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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豐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縣政府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