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7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4752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48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5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原審法院另案審理中)與被告甲○○為碩威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昕弘服飾有限公司,民國93年3月29日更名,址設臺北縣○○鎮○○街東學巷1號,下稱碩威公司)登記之前、後任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渠等 明知碩威公司自91年9月起至93年6月份止無進貨事實,竟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虛設行號世明興業有限公司、好廣有限公司、芙蓉實業有限公司、僑煜企業有限公司、元企業有限公司及承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一百七十三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3,923,694元,稅額合計4,696,192元;並於同期間無實際銷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三百三十八紙,銷售額合計96,154,853元、稅額合計4,807,751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智統國際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該等公司嗣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統一發票銷售額共計96,154,853元,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合計4,739,686元,嚴重侵害國家稅收,足生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款之正確稽徵及管理。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原審及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無非係以被告坦承自93年3月間起擔任碩威公司負責人之供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等資料及公司負責人本應就公司之行為負一切民刑事責任,被告應就其擔任負責人期間以碩威公司名義開立之發票負其應有之刑事責任等語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 固坦承 擔任碩威公司負責人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開立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辯稱:那都是以前乙○○的昕弘公司的事情,伊從未申請過碩威公司之統一發票,亦未開立碩威公司統一發票予他人,伊只是單純自乙○○處接手碩威公司等語。
六、經查:
(一)被告係自93年3月29日起擔任碩威公司之負責人,之前則係由乙○○擔任負責人乙節,業據被告及證人乙○○於原審審理中陳述甚明(原審卷第19、20頁),並有碩威公司變更登記表(97年度他字第3911號偵查卷第82頁)一份附卷可稽。又被告自擔任碩威公司負責人後,並未實際營業等情,亦為被告所陳明,核與證人乙○○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碩威公司不到92年中即經營不善未再營業等語相符(原審卷第38、39頁),復有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稅稅籍資料、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碩威公司進項來源分析表暨相關資料、銷項去路明細暨相關資料、各交易相對人處分書等相關資料在卷可按,是碩威公司形式上確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未實際營業仍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事實,堪予認定。
(二)依北區國稅局97年8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23511號函所附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附於原審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9號案件影卷內)之記載,碩威公司在乙○○擔任負責人之91年9月至93年3月間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達284紙,而自被告擔任負責人後所開立日期為93年4月至同年6月間之不實統一發票則為54紙,此部分發票上所載之日期固為被告所擔任負責人之期間,然經原審函詢結果,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覆稱碩威公司自93年3月間變更負責人為被告後,並未向該分局申請換發統一發票購票證,有該分局98年8月13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81043403號函一份在卷可參(原審卷第46頁),可知碩威公司僅有先前乙○○擔任負責人時所申請之統一發票,被告擔任負責人後並未再申請過統一發票,亦即日期為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之碩威公司發票,仍係舊有由乙○○所申請之統一發票,並非被告所新申請甚明。
(三)被告係自93年3月29日方擔任碩威公司之負責人,在其擔任負責人即93年3月29日前之碩威公司統一發票,既無證據證明為其所開出,即難認與被告有何關連。公訴意旨雖認其與乙○○間為共同正犯,惟被告除自93年3月29日起擔任碩威公司負責人外,在此之前並不見其與乙○○間就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有何行為分擔、分工角色,亦不見乙○○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必要,自不能僅因乙○○與被告為同一碩威公司之前後任負責人,即任意 臆測渠 等二人就各自任內所為,均有共同之犯意聯絡而需整體負責。準此,本案依調查所得之證據,僅能認定被告係自93年3月29日後方成為碩威公司負責人,是其至多僅需就該日之後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負責,方符事理。
(四)至碩威公司93年4至6月間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發票上所載之開立日期固在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然該等發票既為不實發票,所開立之日期端視其所欲幫助逃漏稅之公司需求而定,未必即係於93年4月後所開立,亦有可能係於93年3月29日前,即被告擔任負責人前所預先開立。加以本院審理時,證人乙○○到庭證稱:「(問:之前的假發票是你開的?假發票跟被告的關係?)不是,交給被告之前的跟被告沒有關係...。」、「(問:發票是被告開的嗎?)不是...。」、「(問:偽開發票何人開立?)我要過戶,把發票的印章,所有印章、個人及公司資料都交給會計師,我不知道會計師怎麼弄出來的。」、「(問:發票有沒有交給被告?)沒有,過戶那段期間都不在我的手上及被告手上...,後來我經營不善,我交給會計師幫我停業,會計師說所有的東西要交給他才能辦,我就交給他,但是辦理停業會計師一直拖時間,發票就是這段期間弄出來的,那時候公司還沒交給被告,所以我認為那段期間的發票不是被告開的...。」、「(問:有沒有把舊發票給被告?)沒有,舊發票給他也沒有用,發票是2個月以內...,當時我是把所有公司的單據等所有資料都交給丙○○,因為丙○○說要辦什麼清算的,資料要保存7年。」、「(問:有把舊發票交給丙○○?)有,全部都給,包括公司大小印章,因為他說要過戶就要全部的資料,我不懂,會計師怎麼說我就照做。」、「(問:丙○○有沒有把舊發票交給他?)應該沒有,因為辦過戶,購票證明就一定要換。」;證人丙○○亦到庭證稱:「(問:他說他把所有的文件交給你辦,後來就出現假發票、虛開發票等問題,好像是你弄的?)發票的事怎麼可能是我弄的...,發票不是我買的,我只是幫他申報而已。」、「(問:後來有無申請新的發票?)沒有,我只是很單純的幫他辦理營業稅申報或辦理變更,申報時,乙○○將發票交給我申報。」、「(問:
這些發票並無真正買賣,乙○○說他將發票通通交給你?)他交給我的發票,是開立好的發票,不是空白的發票,也沒有委託我再去領一本新的發票。」、「(問:這中間是否公司要轉手給甲○○?)我按照乙○○給我的股東同意書去辦,我沒見過甲○○,身分證影本都是乙○○拿給我的。」(本院99年4月13日審判程序筆錄第3、5頁;99年5月11日審判程序筆錄第3、4頁),由上可知上開二位證人之證詞雖對於虛偽發票由誰開出有所歧異,惟均一致表示發票是乙○○交給丙○○的與被告無關或未見過被告,被告並未經手發票等情,本院認為上開二證人與被告未有利害關係,並無故意為有利於被告陳述之必要,固其證詞一致部分尚堪採信,從而被告既未經手,即不可能開出如公訴意旨所指之虛偽發票,檢察官所指被告涉犯本件犯罪事實尚屬無法證明。簡言之,不能僅因部分發票上所載之日期為被告擔任碩威公司負責人後之期間,即逕認該等發票為被告所開立或同意他人所開立,尚須其他積極證據加以證明,更何況上述證人於本院審理時皆證稱,本案虛偽發票與被告無關。是依「罪証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即難認發票日期在93年3月29日後之碩威公司統一發票,乃為被告所開立或同意他人所開立,至為灼然。
七、綜上所述,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其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提起上訴,猶執前詞,略以:(一)乙○○擔任碩威公司負責人期間,即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達
284紙,已涉及上開犯罪,若被告與乙○○並無上開犯意聯絡,由乙○○繼續開立不實之假發票遂行犯罪即可,何須大費周章變更負責人為被告?(二)姑不論發票中發票章內負責人姓名為前任負責人乙○○或是被告,被告仍應就其擔任負責人期間就以碩威公司名義開立之發票負其應有之刑事責任無訛等語。惟本院認就乙○○擔任碩威公司負責人期間所開立之發票部分,尚無證據證明被告與乙○○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難認被告與乙○○間具有共同正犯關係而須就此負責;至發票日期為被告於93年3月29日擔任負責人後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因相關證人皆證稱與被告無關,亦難僅因該段期間被告為碩威公司之名義負責人,逕認此部分發票為其所開立或同意他人所開立,已如前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仍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維持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淑華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附表一:碩威公司進項來源分析表(92年11月-93年12月)
┌──┬────────────┬───┬──────┬──────┐│編號│營業人名稱│統一發│銷售額合計│稅額合計││││票張數│││├──┼────────────┼───┼──────┼──────┤│1│世明興業有限公司│19│14,928,931│746,447│├──┼────────────┼───┼──────┼──────┤│2│好廣有限公司│12│10,299,765│514,989│├──┼────────────┼───┼──────┼──────┤│3│芙蓉實業有限公司│24│5,907,215│295,360│├──┼────────────┼───┼──────┼──────┤│4│橋煜企業有限公司│18│5,530,130│276,508│├──┼────────────┼───┼──────┼──────┤│5│元企業有限公司│11│5,493,970│274,000│├──┼────────────┼───┼──────┼──────┤│6│承陽有限公司│9│4,287,365│214,369│├──┼────────────┼───┼──────┼──────┤│7│廣潔企業有限公司│6│3,971,635│198,582│├──┼────────────┼───┼──────┼──────┤│8│中友車業有限公司│7│2,570,180│128,509│├──┼────────────┼───┼──────┼──────┤│9│高富有限公司│2│2,094,626│104,731│├──┼────────────┼───┼──────┼──────┤│10│滋富國際有限公司│4│1,868,996│93,450│├──┼────────────┼───┼──────┼──────┤│11│捷湖科技企業有限公司│3│1,003,200│130,685│├──┼────────────┼───┼──────┼──────┤│12│源興湖實業有限公司│2│952,450│47,623│├──┼────────────┼───┼──────┼──────┤│13│德行實業有限公司│1│661,600│33,080│├──┼────────────┼───┼──────┼──────┤│14│協祥企業有限公司│17│12,227,755│611,389│├──┼────────────┼───┼──────┼──────┤│15│逸鏵企業有限公司│12│7,475,485│373,775│├──┼────────────┼───┼──────┼──────┤│16│律紋企業有限公司│8│5,060,721│253,036│├──┼────────────┼───┼──────┼──────┤│17│砢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5│3,834,617│191,731│├──┼────────────┼───┼──────┼──────┤││合計│173│93,923,694│4,696,192│└──┴────────────┴───┴──────┴──────┘附表二:碩威公司銷項去路分析表(92年11月-93年12月)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張數│銷售額│稅額│張數│銷售額│稅額│├───┼──────────┼───┼──────┼─────┼───┼──────┼─────┤│1│智統國際有限公司│4│499,360│24,968│4│499,360│24,968│├───┼──────────┼───┼──────┼─────┼───┼──────┼─────┤│2│冠遠有限公司│3│952,378│47,619│3│952,378│47,619│├───┼──────────┼───┼──────┼─────┼───┼──────┼─────┤│3│易昕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25,000│1│500,000│25,000│├───┼──────────┼───┼──────┼─────┼───┼──────┼─────┤│4│衣展服裝材料行│3│1,500,000│75,000│3│1,500,000│75,000│├───┼──────────┼───┼──────┼─────┼───┼──────┼─────┤│5│力源結婚百貨有限公司│1│200,000│10,000│1│200,000│10,000│├───┼──────────┼───┼──────┼─────┼───┼──────┼─────┤│6│名鉅服裝材料行│1│500,000│25,000│1│500,000│25,000│├───┼──────────┼───┼──────┼─────┼───┼──────┼─────┤│7│今翔有限公司│6│2,217,100│110,855│6│2,217,100│25,250│├───┼──────────┼───┼──────┼─────┼───┼──────┼─────┤│8│瑞恩瑩企業有限公司│5│815,600│40,780│5│815,600│40,780│├───┼──────────┼───┼──────┼─────┼───┼──────┼─────┤│9│采奕有限公司│1│1,500,000│75,000│1│1,500,000│75,000│├───┼──────────┼───┼──────┼─────┼───┼──────┼─────┤│10│品驛實業有限公司│2│366,857│18,343│2│366,857│18,343│├───┼──────────┼───┼──────┼─────┼───┼──────┼─────┤│11│德毅國際有限公司│10│3,805,900│190,295│9│3,305,900│165,295│├───┼──────────┼───┼──────┼─────┼───┼──────┼─────┤│12│駿維企業有限公司│1│247,000│12,350│1│247,000│12,350│├───┼──────────┼───┼──────┼─────┼───┼──────┼─────┤│13│嘉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1│990,000│49,500│1│990,000│49,500│├───┼──────────┼───┼──────┼─────┼───┼──────┼─────┤│14│永日星有限公司│11│2,555,405│127,772│11│2,555,405│127,772│├───┼──────────┼───┼──────┼─────┼───┼──────┼─────┤│15│工房倭人有限公司│3│370,000│18,500│3│370,000│18,500│├───┼──────────┼───┼──────┼─────┼───┼──────┼─────┤│16│金時利洋行│9│707,750│35,388│8│697,990│34,900│├───┼──────────┼───┼──────┼─────┼───┼──────┼─────┤│17│綿紡有限公司│3│1,003,200│50,160│3│1,003,200│50,160│├───┼──────────┼───┼──────┼─────┼───┼──────┼─────┤│18│創信股份有限公司│24│14,950,312│747,516│22│14,946,882│747,344│├───┼──────────┼───┼──────┼─────┼───┼──────┼─────┤│19│辰晉實業有限公司│2│700,500│35,025│2│700,500│35,025│├───┼──────────┼───┼──────┼─────┼───┼──────┼─────┤│20│摩妮卡服飾開發有限公│4│2,556,500│127,825│4│2,556,500│127,825│││司│││││││├───┼──────────┼───┼──────┼─────┼───┼──────┼─────┤│21│嘉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8│1,569,750│78,488│8│1,569,750│78,488│├───┼──────────┼───┼──────┼─────┼───┼──────┼─────┤│22│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698,880│34,944│1│698,880│34,944│├───┼──────────┼───┼──────┼─────┼───┼──────┼─────┤│23│翔崴國際有限公司│1│799,500│39,975│1│799,500│39,975│├───┼──────────┼───┼──────┼─────┼───┼──────┼─────┤│24│譚士企業有限公司│8│3,004,520│150,226│8│3,004,520│150,226│├───┼──────────┼───┼──────┼─────┼───┼──────┼─────┤│25│輝揚堂企業有限公司│2│800,000│40,000│2│800,000│40,000│├───┼──────────┼───┼──────┼─────┼───┼──────┼─────┤│26│學流風工作室有限公司│2│1,000,030│50,002│2│1,000,030│50,002│├───┼──────────┼───┼──────┼─────┼───┼──────┼─────┤│27│豐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6│8,665,948│433,299│36│8,665,948│433,299│├───┼──────────┼───┼──────┼─────┼───┼──────┼─────┤│28│好朋友國際實業有限公│19│6,508,270│325,414│19│6,508,270│325,414│││司│││││││├───┼──────────┼───┼──────┼─────┼───┼──────┼─────┤│29│茂暉興業社│12│2,717,280,│135,864│12│2,717,280│135,864│├───┼──────────┼───┼──────┼─────┼───┼──────┼─────┤│30│惠薪服裝有限公司│6│4,210,765│210,537│6│4,210,765│210,537│├───┼──────────┼───┼──────┼─────┼───┼──────┼─────┤│31│吉聯墊肩實業有限公司│9│1,938,465│96,924│9│1,938,465│96,924│├───┼──────────┼───┼──────┼─────┼───┼──────┼─────┤│32│微格國際有限公司│8│2,800,000│140,000│8│2,800,000│140,000│├───┼──────────┼───┼──────┼─────┼───┼──────┼─────┤│33│威欣製衣印花興業社│2│608,250│30,413│2│608,250│30,413│├───┼──────────┼───┼──────┼─────┼───┼──────┼─────┤│34│新力印花實業有限公司│3│999,100│49,955│3│999,100│49,955│├───┼──────────┼───┼──────┼─────┼───┼──────┼─────┤│35│名坊服飾開發有限公司│7│1,704,995│85,250│7│1,704,995│85,250│├───┼──────────┼───┼──────┼─────┼───┼──────┼─────┤│36│久慧製衣有限公司│1│145,965│7,298│1│145,965│7,298│├───┼──────────┼───┼──────┼─────┼───┼──────┼─────┤│37│強博實業有限公司│6│2,009,790│100,490│6│2,009,790│100,490│├───┼──────────┼───┼──────┼─────┼───┼──────┼─────┤│38│雪坊實業有限公司│2│1,333,320│66,666│2│1,333,320│66,666│├───┼──────────┼───┼──────┼─────┼───┼──────┼─────┤│39│向億製衣股份有限公司│2│2,999,905│149,995│2│2,999,905│149,995│├───┼──────────┼───┼──────┼─────┼───┼──────┼─────┤│40│欣坊實業有限公司│1│140,783│7,039│1│140,783│7,039│├───┼──────────┼───┼──────┼─────┼───┼──────┼─────┤│41│奕樺企業社│3│908,500│45,425│3│908,500│45,425│├───┼──────────┼───┼──────┼─────┼───┼──────┼─────┤│42│普俐鴻有限公司│1│496,620│24,831│1│496,620│24,831│├───┼──────────┼───┼──────┼─────┼───┼──────┼─────┤│43│台灣家福股份有限公司│2│305,789│15,290│2│305,789│15,290│││經國分公司│││││││├───┼──────────┼───┼──────┼─────┼───┼──────┼─────┤│44│合成芳有限公司│1│300,000│15,000│1│300,000│15,000│├───┼──────────┼───┼──────┼─────┼───┼──────┼─────┤│其他││79│12,550,566│627,530│79│11,702,476│585,125│├───┼──────────┼───┼──────┼─────┼───┼──────┼─────┤││合計│338│96,154,853│4,807,751│313│94,793,573│4,739,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