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969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4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大舞台小 瑪莉 」壹台(含IC板壹塊)、新臺幣貳佰陸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大舞台小瑪莉」一台(含IC板一塊),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貳佰陸拾元,為被告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得之收入,為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平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秋瓊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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