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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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18號債權人 黃啓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安慈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2年1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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