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62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蕭全宏 被告 林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09年度基小字第628號│├─┬─────┬────────────────┬──────────┤│編│請求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1│85,778元│自108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無││││週年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