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21號上訴人 羅黃麗琇
曾玉滿
陳玉琴 葉育伶 謝美玲
蔡月嬌 賴莠娜 黃美麗 賴秀花 張玉瑰 廖麗媚王昆崇 之承受訴訟人)
王意婷王昆崇之 承受訴訟人)
王譽璇 (王昆崇之承受訴訟人)
王敏慈 (王昆崇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6月4日本院109年度再字第21號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1247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再字第2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萬480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羅智文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