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崇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崇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崇凱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6月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附表編號3至5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10年6月4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05/18102/05/19102/05/3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789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789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7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判決日期103/12/25103/12/25103/12/25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1/13104/01/13104/01/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915號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916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
編號45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05/26102/05/2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789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878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判決日期103/12/25103/12/25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判決確定日期104/01/13104/01/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916號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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