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翠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翠華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於103年4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王翠華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1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100年12月21日確定,並於101年2月9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4年8月7日,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4年5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4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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