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О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法院於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經被告表示同意採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楊萬益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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