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九二號
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何文樹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九百萬元,應徵裁判費九萬零一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九萬零五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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