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十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王文雄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傷害罪等二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固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但依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數罪併罰須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始得為之。本件受刑人王文雄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之裁判確定日為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而傷害罪一案之犯罪日期為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述二罪並不符合刑法第五十條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