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О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楊萬益法官王以齊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