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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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張謝湘雲
宋世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莫笑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5,188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200元/㎡×945.99㎡=1,135,1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
二、被告洪莫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