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28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建東
廖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瓘洋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計算式:353662+000000-000000=380000),應徵上訴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