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二月十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