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榮洲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九六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泉法官蕭廣政
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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