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丙○○乙○○甲○○○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廖華君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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