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42號聲請人 楊世沛 即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之董事
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1樓代理人 黃曉梅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此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
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80年4月20日以農糧字第0000000A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0年5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02年4月26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64冊第31頁第1591號)。因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於102年7月19日第8屆第3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中,因應業務需要,對捐助章程作部分條文修正,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出席全體董事討論通過,並徵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2年8月13日以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函予以核定。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捐
助章程,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件: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