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57號上訴人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
張柏山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2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汪智陽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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