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頌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柒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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