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姜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姜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姜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審│期│判決│期│├──┼──────┼──────┼────┼────┼───┼──┼───┤│營利│有期徒刑2月│101年1月30│101年度│本院101│101年│同前│101年││猥褻│,如易科罰金│日│偵字第37│年度簡字│5月10││6月9│││,以1000元折││79號│第3098號│日││日│││算1日。│││││││├──┼──────┼──────┼────┼────┼───┼──┼───┤│施用│有期徒刑4月│101年3月1│101年度│本院101│101年│同前│101年││第二│,如易科罰金│日│毒偵字第│年度簡字│6月5││7月11││級毒│,以1000元折││2773號│第3727號│日││日││品│算1日。│││││││├──┼──────┼──────┼────┼────┼───┼──┼───┤│營利│有期徒刑4月│101年1月30│101年度│本院101│101年│同前│101年││猥褻│,如易科罰金│日後某日起至│偵字第66│年度訴字│7月27││8月23│││,以1000元折│同年3月3日│89號│第965號│日││日│││算1日。│││││││├──┼──────┼──────┼────┼────┼───┼──┼───┤│施用│有期徒刑4月│101年3月16│101年度│本院101│101年│同前│101年││第二│,如易科罰金│日20時25分採│毒偵字第│年度簡字│8月27││9月29││級毒│,以1000元折│尿前96小時內│3817號│第4523號│日││日││品│算1日。│之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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