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 陳秀琴
弄3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立群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街○○巷2之1號1樓房屋之稅籍資料。
二、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呂聖儀